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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操协会

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全委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全委会。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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