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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速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管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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