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比赛规则
比赛规程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颁布)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健美操活动场所(含综合性娱乐设施中开展健美操活动的场所)的等级评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按照各自权限对上述场所和人员实施管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健美操竞赛、培训、技术交流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统一组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承办健美操竞赛、表演及技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其广告、赞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从事健美操活动的过程中,如违反本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从事健美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规定的期限内(不迟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前往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专门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