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比赛规则
比赛规程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颁布)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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