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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申请授予健美操项目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 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并经考 试合格方能申请。
第十一条 凡申请高一级健美操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具备低一级专业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二条 具备相关项目(体操、艺术体操、技巧)专业技术等级职称、并从事健美操教学、训练工作两年以上者可
参加相应级别的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 同级别健美操专业技术指导员称号;从事健美操教学、训练工作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可参加低一级别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低一级别健美操专业技术指导员称号。
第十三条
申请授予健美操各级指导员称号者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审批
第十四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根据申报的情况按《实施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指导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11人,
一、二、三级指导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7人。
第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负责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健美操协会负责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报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健美操专业技术等级指导员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一、二、三级健美操指导员证书、证章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健美操项目指导员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做好指导员的表彰、奖惩、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健美操指导员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部门的委托积极开展健美操群众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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