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条
《锻炼标准》的各级证书、证章和胸卡由中国健美操协会统一制作;审核颁发工作委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健美操协会负责;具体颁发单位可由县级(合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颁发单位)施行。
各颁发单位除向达标者收取由体操中心统一规定的证书、证章和胸卡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参与达标测定的裁判组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其中裁判组长一人。裁判资格为健美操等级裁判员或等级指导员。各级别达标成绩为"达标"和"末达标"。评分办法由体操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别的达标成绩经比赛裁判组长或指定健身场馆(中心)等级裁判员或健美操指导员签字,由比赛主分单位或指定健身场馆(中心)联合加盖公章后,四级以上须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四级以下(含)须报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取等级证书、证章和胸卡。
第十一条 各体育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区各颁发单位的达标情况(包括各级别达标人数、性别、年龄结构、比赛名称或达标场馆等),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体操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颁发单位应严格执行锻炼标准的达标规定,确保推行锻炼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体协、健美操或体操协会,负责每年审查本地区、本行业颁发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推行锻炼标准成绩突出的单位,体操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健美操协会依据章程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