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比赛规则
比赛规程
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全民健美操运动的广泛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以下简称《锻炼标准》)是注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单项体育锻炼标准,适用于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村和各级健身中心、社区普遍推行。 《锻炼标准》的推行对象是全体国民。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操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负责锻炼标准的制定、修改,中国健美操协会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宣传、指导、管理并组织本地区(部门)各基层单位具体推行工作。

  第四条 推行方式应适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清况,可结合各级、各类健美操比赛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活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比赛可申请达标:
符合中国健美操协会最新竞赛规则,由获得健美操三级以上等级证书的裁判员或持有中国健美操协会颁发的等级证书的指导员(以下简称健美操指导员)执行裁判工作。除组织比赛外,还可在中国健美操协会指定的健身场馆(中心),组织专门的达标活动。
申请三级以上达标,必须有一名二级健美操裁判员或一名二级健美操指导员执行裁判。
  
  第六条 《锻炼标准》分为四个层次六个级别:一级为入门,二、三级为初级,四、五级为中级,六级为高级。
第七条 申请一至三级达标者可越级申报。三级以上,必须持有现等级的证书方可晋升高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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